《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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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8-09-07   浏览次数:1445
原安监总局令[2011]第40号 (2015年第79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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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该《暂行规定》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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